解雇《结合国宪章》的意见和原则,公认的外洋法原则和划定,以及2002年6月7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信赖沉稳和长远本组织成员国之间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顺应成员国东说念主民的根底利益,有益于本组织地点地区乃至全寰宇的和平与发展,觉得民众化进度加深了国度间的互相依赖,使列国的安全与感奋密致持续,觉得新的安全挑战与恫吓具有民众性质,惟一共同发奋,解雇协商一致的合作原则与机制智商有用卤莽,知晓到必须尊重现谢寰宇文化斯文的种种性,重申为促进缔造公说念合理的外洋次第,为本组织成员国握续发展创造细腻条目,骄气扩大本组织里面及与通盘接洽国度和外洋组织间的互利合作,重申本契约不针对任何其他国度和组织,缔约各方奉行洞开原则,悉力于使本组织地点地区成为和平、合作、感奋、和谐的地区,愿促进外洋关系民主化,在对等、互相尊重、互信互利、不以集团和意志形态划线的基础上缔造新的民众安全架构,决心沉稳本组织成员国的友好关系,使成员国东说念主民的友谊代代相传,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各方凭据公认的外洋法原则和划定,在其感趣味的领域发展始终睦邻、友好和合作关系。
第二条
缔约各方解雇《结合国宪章》,公认的外洋法原则和划定,以及2002年6月7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以和当年式贬责相互间的不对。
第三条
缔约各方互相尊重各自凭据本国历史教会和国情弃取政事、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说念路的职权。
第四条
一、缔约各方尊重国度主权和疆土好意思满原则,聘请步伐拒接在本国境内从事任何违背该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各方不投入任何针对其他缔约方的定约或集团,不撑握任何恼恨其他缔约方的行为。
第五条
缔约各方信守国界弗成侵扰的原则,积极悉力于加强边境地区军事领域信任,决心使互相间的范围成为永远和平与友好的范围。
第六条
出现恫吓某一缔约方安全的情况时,该缔约方可在本组织框架内与其他缔约方举行权略,以妥善卤莽出现的场地。
第七条
缔约各方悉力于在本组织框架内珍视和沉稳外洋和平与安全,在珍视和进步结合国作用、珍视民众和地区踏实、鼓吹外洋军控进度、注庞杂限制杀伤性刀兵过甚输送器具扩散等方面加强调解与合作,并就这些问题依期举行权略。
第八条
一、缔约各方凭据本国法律,在礼服公认的外洋法原则和划定以及所投入的外洋契约的基础上,在打击恐怖主义、区别主义和极点主义,作歹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过甚前体,作歹贩运刀兵,作歹外侨,以过甚他跨国作歹行为方面积极开展合作。
二、缔约各方凭据本国法律,在礼服所投入的外洋契约的基础上,加强在通缉、羁押、引渡和顶住从事恐怖主义、区别主义和极点主义行为,以过甚他作歹行为的嫌疑东说念主、被告东说念主或违纪方面的合营。
三、缔约各方在国界保护、海关监督、劳务外侨管制及金融、信息安全保险方面开展合作。
第九条
缔约各方积极鼓吹法则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交游与合作。
第十条
缔约各方国防部门间开展各式模式的合作。
第十一条
一、缔约各方凭据各自承担的外洋义务及本国法律,在促进收场东说念主权和基本解放方面开展合作。
二、缔约各方凭据各自承担的外洋义务及本国法律,保险活命在其境内的其他缔约方公民的正当权益,并互相提供必要的法律协助。
第十二条
缔约各方互相承认并保护缔约一主义于缔约另一方境内的财产的正当权益。
第十三条
一、缔约各方在对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经济合作,为在本组织框架内发展交易、促进投资和技艺酌量创造便利条目。
二、缔约各方在本国境内为其他缔约方的当然东说念主和法东说念主进行正当经济行为提供协助,包括为其创造法律条目,保护这些当然东说念主和法东说念主在其境内的正当权益。
第十四条
缔约各方在其加入的外洋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和论坛内开展合作,并凭据这些机构、组织和论坛的划定礼貌,对其他缔约方加入给予协助。
第十五条
缔约各方在工业、农业、金融、动力、交通、科技、新技艺、信息、电信、航空航天过甚他共同感趣味的领域开展合作,促进实施种种区域性技俩。
第十六条
一、缔约各方全力推动在立法方面的合作,同样交换对于如故制定、行将通过和现行法律文献的信息,在制定外洋法律文献方面开展合作。
二、缔约各方饱读吹各自强法机关过甚代表间的酌量与合作。
第十七条
缔约各方在保护环境、珍视生态安全、合理哄骗当然资源方面开展合作,聘请必要步伐制定和实施上述领域的专诚狡计和技俩。
第十八条
缔约各方在留神当然灾害和东说念主为变成的枢纽事故及摒除其效果方面互迎合作和提供解救。
第十九条
一、缔约各方促进相互间在文化、艺术、教会、科学、技艺、卫生、旅游、体育过甚他社会和东说念主文领域的酌量与合作。
二、缔约各方互相饱读吹和撑握文化、教会、科研机构缔造径直接洽,开展共同科研狡计与技俩,合作培养东说念主才,互换留学生、学者和众人。
三、缔约各方为学习和接头其他缔约方讲话、文化积极提供便利条目。
第二十条
本契约不影响缔约各方看成其他外洋契约投入国的职权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为实施本契约,缔约各方可在共同感趣味的具体领域订立外洋契约。
第二十二条
如对阐发或适用本契约出现争议,缔约各方通过权略停战判贬责。
第二十三条
一、本契约需经缔约各方批准。
二、本契约无穷期有用,自卫存机关收到终末一份批准书之日起成效。
三、任何缔约方只须为本组织成员国,本契约即对其有用。任何缔约方如退出本组织,本契约自其退出之日起自动对其失效。
四、本契约成效后对任何被汲取为本组织新成员的国度洞开。对新加入的国度,本契约自卫存机关收到关联加入书之日起第30天对其成效。
第二十四条
经通盘缔约方协商一致,可通过缔结单独议定书的模式对本契约给予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五条
一、本契约的蓝本交予保存机关。
二、本契约的保存机关为本组织布告处,在本契约签署后15日内由保存机关将核正无误的契约副本送交给缔约各方。
第二十六条
本契约需凭据《结合国宪章》第102条礼貌在结合国布告处登记。
本契约于二○○七年八月十六日在比什凯克订立,蓝本一份,用汉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努·纳扎尔巴耶夫 (署名)
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代表 胡锦涛 (署名)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 巴基耶夫 (署名)
俄罗斯联邦代表 弗·普京 (署名)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埃·拉赫蒙 (署名)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伊·卡里莫夫 (署名)